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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程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聘任工作实施细则
2013年11月08日  

河北工程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聘任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导师队伍建设,促进研究生教育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坚持以科学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应有利于我校创新型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水平的提高。

第三条 学校根据确定的招收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和指导教师的岗位数量以及指导教师任职条件,聘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第五条 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7岁以下(含57岁),身体健康。195311日以后出生的申请人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第六条 具有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有比较丰富的教学经验,一般应有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历(新增硕士学科、专业除外),能够开出一门以上(含一门,下同)研究生课程,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讲授过二门以上本科主干课程,且教学效果良好;

   2.独立讲授过一门以上研究生课程,且教学效果良好;

第七条 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近五年在本学科、专业研究领域内取得的科研成果应满足以下要求:

   1.作为第一作者已发表三篇以上经校科研处认定的Ⅱ类以上本学科系列学术论文;或至少有一篇论文被SCIEIISTP收录;或至少有一部正式出版的专著(前二名)。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市级科技成果一等奖项目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市级一等奖第一名,省部级一等奖前七名、二等奖前五名、三等奖前三名,国家级奖排名次序不限);

2)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承担过市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市级第一名,省部级前三名,国家级前五名),并通过鉴定或验收。

3)作为项目负责人至少承担过一项科研经费5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并通过鉴定或验收;

4)排名第一获得过国家发明专利一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二项以上。

近五年回校工作的获博士或硕士学位的申请人,或近五年新调入学校工作的申请人,论文、专著、专利、鉴定证书和获奖证书等科研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可以是就读院校或原工作单位。其他申请人提交的科研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河北工程大学。

第八条 正在从事与本学科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科研方向明确,且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目前有在研纵向科研项目(市级项目为负责人,省部级前二名,国家级前三名)。

   2.近三年年均科研到位经费为:工学(除建筑学外)学科3万元以上,理学、管理学、农学、医学和建筑学学科1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与艺术学等学科0.5万元以上。

第九条 第七条、第八条有一条不符合要求,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请:

   1.作为项目负责人,目前主持省部级、国家级科研项目;

   2.作为主要获奖者,近三年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省三等奖第一名,二等奖前二名,省一等奖前三名,国家级奖前五名);

   3.近五年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EI收录4篇以上。

第三章 新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

第十条 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河北工程大学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所在学科提出推荐意见,并报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条件和本学科实际需求情况,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和评议。在审核的基础上,对申请人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者,视为初审通过,并提交研究生部。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的申请人材料,由研究生部进行复核,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者,则申请人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获得通过。

第十三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申请人,由学校正式聘任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四章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考核

第十四条 学校每三年进行一次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考核。

第十五条 凡是年龄在57岁以下的非新聘硕士生指导教师均应参加资格考核,填写《河北工程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表》,并提交有关成果的证明材料,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无故不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指导教师资格考核者,视为自动放弃导师资格,学校不再聘任。

第十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条件和指导教师近三年的招收与培养研究生情况,进行考核初审。经无记名投票,同意票数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者,视为考核通过。有下列情况者,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决定:

   1.已连续三年没有招生,暂停其招生资格。

   2.科研项目或科研经费不满足第八条规定者,暂停其招生资格。

   3.连续三年没有新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或著作、学术论文,取消其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4.指导教师本人或纵容研究生违犯学术道德,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科学研究造假者,视情节和态度,将暂停其招生资格或取消其导师资格。

   5.因其他情况不适宜担任指导教师者,暂停其招生资格或取消其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十七条 研究生部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考核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对分委会做出的 “暂停其招生资格”和“取消其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执行。

第十八条 暂停招生资格的指导教师,在接到科研项目后,由本人申请,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研究生部审核同意后,恢复其招生资格。

第十九条 取消导师资格的,导师资格的恢复必须按第二章所列任职条件重新申请。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新聘任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当年即可招收不超过2名的研究生。

第二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考核通过者,学校予以续聘,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和当年招生规模,通过双向选择,确定当年招收研究生的数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新生入学后,导师将离校连续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当年一般不再招收研究生。连续离校半年以内的,应明确一名副指导教师或合作指导教师,负责对其招收的研究生进行培养和管理。

   2.当年招收研究生的数量一般不超过3名。指导教师为国家级科研项目负责人、横向科研项目经费30万元以上的项目负责人、省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负责人、校级以上学术团队首席专家等,根据需要可扩大申请招收研究生的数量。

第二十二条 因学科建设工作需要或本人研究领域拓宽,需跨学科招收和培养研究生的指导教师,按以下要求进行审批:

   1.同一一级学科内跨专业申请招生,由本人填写《河北工程大学一级学科内跨专业招收硕士研究生申请表》,经原专业所在学院同意后,由申请专业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并报研究生部备案,列入相应专业招生导师名单。

   2.跨一级学科、专业申请招生,按新聘硕士生指导教师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申请与审批。资格获得批准后,可在原专业和新申请专业同时招生。

   3.已任硕士生指导教师为申报新增学位点时的学术带头人,自然具备新增学位点招生资格,可在原专业和新增硕士点专业招生。

   4.跨专业招生的指导教师,每个专业当年招生人数一般不超过3人,当年总招生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

第二十三条 指导教师因科研方向改变,申请转专业的,必须填写《河北工程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转专业申请表》,按新聘硕士生指导教师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申请与审批。资格获得批准后,可在新申请专业招生,同时停止原专业招生资格。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应优先满足科研成果显著、科研经费充裕的指导教师的招生申请。

第六章 副指导教师、合作指导教师和兼职指导教师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招生的指导教师可在本学科内指定一名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一定科研工作能力的教师担任自己指导的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副指导教师,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招生的指导教师可从校外或校内交叉学科增聘一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参加合作指导硕士生的学位论文工作,经双方所在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根据需要,可聘请外单位专家为我校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被聘的兼职硕士生导师应具有高级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有较深厚的学术造诣和丰硕的科研成果。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可单独招生或与我校指导教师联合招生。

审核和选聘办法: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征得所在单位同意,我校两名专家推荐,学科及学科所在学院提出推荐建议,报研究生部审核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与我校申请人员同时进行选聘。

已被聘为我校兼职教授的外单位专家,同时聘任为相应专业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二十八条 聘任副指导教师、合作指导教师发生的费用,由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自行解决。聘任兼职指导教师发生的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其

第二十九条 从校外调入我校前已获得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由原单位学位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报研究生部备案后,即可获得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三十条 我校获博士学位回校工作的教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研究生部进行指导教师资格审核,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同意,学校聘任其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三十一条 工程硕士研究生企业导师选聘办法另文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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