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盟章程

河北省太行鸡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章程
2016-06-27 22:49  

第一章 总  则

1.1 联盟名称

河北省太行鸡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Hebei Taihang Chicken Technology Innovation StrategicAlliance)

以下简称联盟

1.2 组建原则

1.2.1 政策依据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开发银行等六部委《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08)770号),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的精神,加速推进河北省柴鸡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构建,汇集良种培育,绿色安全养殖及肉、蛋品加工等产业链,建立以高等院校为主体、面向企业、服务大众、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升柴鸡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推进柴鸡养殖事业的健康发展。

1.2.2 平等自愿

各联盟成员的法律地位平等,在遵守联盟章程和协议的前提下可自愿参加或退出联盟。

1.2.3 统一规划

根据联盟需要和国家及地方柴鸡产业发展需求,联盟统一规划技术开发任务,集中自愿进行攻关,避免联盟内部的重复劳动。

1.2.4 合理分工

联盟成员按照技术创新链条的不同阶段按照优势互补进行合理分工,承担联盟的开发任务。一般情况下,技术原创性研究和小试研究及平台建设以参与联盟的大学、科研院所为主导,企业参与;各类企业分别负责中试试验、成果转化及示范生产与推广;企业向科研机构反馈科研成果应用中的效果问题,提出创新需求。各机构之间均可双向提出创新要求,由联盟统一进行任务分配。

1.2.5 权利义务对等

联盟成员按照约定分享权益和承担义务,形成共同投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共同发展的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利益共同体。

1.2.6 开放性

联盟是开放性的组织,联盟成立后根据理事会的决议可以定期吸收具有技术、资金、设备制造、产品生产等优势单位加盟。

1.3 组建宗旨

河北省太行鸡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在河北省科技厅指导下成立,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饲料、兽药及柴鸡养殖、加工行业企业或其他相关组织构成,是河北省柴鸡产业产学研相结合的新型技术创新平台,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联合研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凡具有独立法人的与柴鸡产业相关的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均可申请加入。联盟整合产业技术创新资源,是促进产业技术集成创新、提高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是实施我省技术创新工程的重要载体,共同致力于突破柴鸡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提升河北省柴鸡产业整体水平。

1.4 联盟与有关社会组织关系

本联盟为柴鸡产业相关技术创新合作组织,属群众性社会技术团体,与其他社会组织、学会、协会具有合作、交流关系。联盟接受河北省科技、产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的业务指导。

1.5 联盟的技术开发原则

1.5.1 联盟技术开发选定的课题,应充分融合联盟成员优势和河北省柴鸡产业技术发展现状与需求;技术开发水平要确保技术的先进性、研发的前瞻性和在领域内的权威性。

1.5.2 技术开发要统筹考虑近期(3-5年)、中长期(5-10年)以及远期(10年以上)的计划,要重点聚焦近期内能对柴鸡产业发展具有显著促进效应的技术成果。

第二章联盟的目标、任务和分工

2.1 联盟的技术创新目标

河北省太行鸡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立完善产学研为一体的团队和创新机制,以生产绿色、优质、安全柴鸡产品,培育优良柴鸡品种,开发创新先进的柴鸡饲养技术为宗旨,引领全市柴鸡产业技术创新。探索建设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强化以柴鸡产业龙头企业为主体、跨行业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机制;集成和共享行业科技资源,融通行业的技术研发,组织关键技术瓶颈创新攻关,搭建联合攻关研发平台;加快研究成果共享与转化,优化我国柴鸡产业链,推动柴鸡产业整体升级,使联盟成为国家创新技术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2 联盟中长期目标

联盟计划利用15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各成员的共同努力,达到以下目标:

2.2.1 通过联盟整合行业科技资源,提高柴鸡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联盟将从柴鸡行业需求出发,以研究开发安全优质高效饲料和规模化健康养殖技术及设施,开发动物疫病及动物源性人畜共患病的预警监测、检疫诊断、免疫防治的重点优先项目为导向,以提升柴鸡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通过开放式的联盟形式加强合作创新,整合行业科技资源,促进信息、仪器设备、中试设备等资源共享,提高行业科技创新的整体能力。遵循市场机制法则,加强以柴鸡产业龙头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创新平台,突破柴鸡行业重点领域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前沿技术,促进区域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促进产学研合作各方的共同发展。

2.2.2 建设技术创新资源的共享平台

联盟内部通过有效的资源融合,可有效挖掘内部先进仪器、设备等技术研发的基础资源、业内柴鸡产业信息资源和人才资源的创新潜能,实现联盟内的科技资源共享,减少重复投资和重复建设;加强科学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的联系协调,根据各单位的优势和专业领域特点,确立一批对联盟成员单位开放的实验室和中试基地,对联盟成员单位实行优惠或免费使用,保持共享科技资源的高利用率,有效提高科研人员对关键仪器设备的操作技能和试验精度;结合重大项目实施、科技专项资助、联盟成员自筹及社会资本等方式,逐步建成高水平公共技术平台和试验基地;建立联盟的网站,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促进联盟成员单位的信息、资源整合与共享,并面向整个行业开展服务,达到技术创新要素的优化组合、有效分工、合理衔接以及科技资源共享,高水准地提高柴鸡产业行业科技资源利用率。

2.2.3 建立新的技术转移和扩散机制

通过建立和完善联盟合作攻关机制,加速创新成果产业化。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化多元成果转化机制,加快推广一批既能拉动内需、又能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自主创新柴鸡产业技术和产品,共同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提高柴鸡行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柴鸡产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推动柴鸡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以创新技术商品化的运作方式,强化利益激励与风险共担的关联机制,对勇于承担开发风险的受用方,优先获得创新技术的知识产权。对于已形成的专利技术,在向该技术受用方实际应用时,由专利权所有方与受用方共同协商专利技术转移的相关问题。

2.2.4 形成合理的人才交流与培养机制

通过建立合理的人才管理机制,实现盟员单位科技人才的联合聘任、人才培养和人才交流,发展成为培养高层次环保科技创新人才高地和吸引留学和海外人才的重要基地;建立科学的奖励机制,采取联盟创新技术受用方提取一定比例的成果转化奖励基金或集资建立该基金,对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进行奖励,激发科技人员的持续创新潜能的发挥。

2.3 联盟近期重点任务

按照联盟中长期目标,结合当前柴鸡养殖的技术需求和联盟成员已取得的研究成果,确定联盟未来3-5年内的重点任务:

2.3.1 以联盟集体的方式,与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为政府制定科技成果转让政策和规划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2.3.2 加强联盟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高校和科研院所之间的技术合作,开展战略性关键技术和重大创新产品的研究开发,争取国家及地方财政对产业科研开发投入的稳定增长,有效利用科研资源,降低研发成本与风险。

2.3.3 把握全球技术发展的方向,引导柴鸡产业自主创新的重点方向,推进产业集聚式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2.3.4 加大对产业技术标准的研究和制订力度,围绕产业发展为重点,着力开展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研究制订。积极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组织的活动,力争更多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标准成为国际、国内标准。建立和完善技术标准研究,知识产权处置和产业化推进的新的工作体系与运行机制,加快建设面向市场和企业的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3.5 加强国际、国内技术合作,开展国际与国内间技术合作开发、技术进口和技术出口。

2.3.6 加强联盟成员知识产权保护,协助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

2.3.7 结合产业发展需求,认真实施好“十二五”产业人才规划。充分发挥社会各类机构的作用,加快相关学科建设,培养产业发展急需的多层次、多类型人才。组建以技术创新带头人为核心的创新团队,优化创新型人才资源配置。

2.4 联盟成员总体任务分工

联盟成员中,高校、科研院所类单位负责柴鸡优良品种选育与繁育、安全优质高效饲料的研发,健康养殖技术、安全优质鸡蛋、鸡肉产业化研究、废弃物综合利用与平台建设等研究;各类企业分别负责中试试验、成果转化、示范生产与推广,并对各生产环节提出技术要求。

第三章 联盟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联盟设立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和联盟秘书处。联盟理事会是联盟的决策机构;专家委员会是联盟的技术咨询机构;联盟秘书处为联盟常设机构。

3.1 理事长单位

理事长单位由理事单位推荐并选举产生。理事长单位主要负责协调、组织和服务。理事长单位作为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代表联盟与政府管理部门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等文件。联盟成员对外签署的其它文件可就具体事项出具授权委托书,由联盟理事长单位签署。

理事长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在授权范围内代表联盟签订协议或其他行为,在实际承担相应责任后,该相应责任在联盟内部由全体成员平均分担。理事长单位超出授权范围以联盟名义签订协议或其他行为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在联盟内部由对该行为进行追认的联盟成员承担连带责任;没有联盟成员予以追认的,则由理事长单位自行承担。

3.2 理事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

3.2.1 理事会的组成

联盟理事会由联盟成员单位和相关组织部门的主要领导或其指定代表人员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常务副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五名、理事若干名,秘书处依托单位可增派一名理事。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长、专家委员会主任由理事会选举产生(首届由联盟发起单位推荐产生),可以连选连任,在任职期间如遇工作调离等情况不能继续履行职责以及根据工作实际进展需要进行调整时,经理事长会议提名,理事会研究可以进行调整和增补,接续时间至本届理事换届选举。

3.2.2 理事会的职责

3.2.2.1 维持联盟稳定运行,制订和修改联盟章程;

3.2.2.2 批准和取消联盟成员资格;

3.2.2.3 选举联盟理事长、专家委员会主任;

3.2.2.4 听取和审议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报告;

3.2.2.5 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建议,决定联盟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工作任务,协调资金筹措、使用、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

3.2.2.6 审议、批准和修改联盟内部管理条例;

3.2.2.7 决定联盟组织的变更和终止;

3.2.2.8 决定秘书处内部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3.2.2.9 审议财务预、决算报告;

3.2.2.10 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3.2.3 理事会议事规则

理事会以会议作为其决策方式。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经四分之一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必要时可增加、提前或延迟,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召开通讯会议。理事会由理事长或受理事长委托的副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须有理事会成员2/3以上(含本数)代表出席方为有效会议。理事会形成的决议,应由出席理事会成员2/3以上(含本数)同意方能生效。但以下事项须经出席理事会的成员一致同意方能生效。

3.2.3.1 修改联盟章程及有关专利许可的协议及相关约定;

3.2.3.2 决定联盟“技术开发基金”的使用;

3.2.3.3 联盟的终止、解散、分立、合并;

3.2.3.4 其他规定的需理事会成员一致通过的其它事项。

3.2.4 联盟理事长

联盟理事长由理事会推荐并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长任职期间如遇工作调离派出单位等情况,视同自行辞去其职务,由该派出单位另行推荐接任理事长人选,经理事会通过后,方可接任,持续时间至本届理事会换届选举。

3.3 专家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

3.3.1 专家委员会的组成

联盟专家委员会及各专业专家技术组由理事会聘任,是联盟的技术决策咨询机构,主要由联盟成员单位推荐的技术人员、行业知名专家、学者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委员1-3人,专家委员若干人。

3.3.2 专家委员会职责和议事规则

3.3.2.1 负责制定联盟的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项目,并积极争取国家立项和资金支持;

3.3.2.2 对项目进行论证、监督、评审,根据环保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制定联盟内项目滚动计划;

3.3.2.3 指导项目负责人提出制订与该项目有关的技术战略方针;

3.3.2.4 审查各课题技术方案,检查和评定项目及课题的执行情况;

3.3.2.5 专家委员会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形成共识后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3.3.2.6 定期召开联盟成员单位之间的技术交流会,构建其交流、合作平台,协助联盟内的企业解决其发展中遇到的各种技术难题。

3.4 秘书处

3.4.1 秘书处的组成

联盟秘书处由各联盟成员单位主管科研(技术开发)部门的1名负责人组成,设秘书长1名,秘书若干名。

秘书处是理事会和专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联盟日常事务和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其管理职能。联盟秘书处的办公地点由秘书长单位负责提供,所需公用办公经费由联盟理事会根据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提供并给予切实保障。

3.4.2 秘书处的职责

3.4.2.1 执行联盟理事会和专家委员会做出的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内的各项工作;

3.4.2.2 负责理事会的筹备和召开,向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及财务报告,负责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草案》;

3.4.2.3 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3.4.2.4 负责协助联盟专家委员会和各成员单位向各有关部门申报联盟技术创新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对联盟的大力扶持和资金投入;

3.4.2.5 负责受理联盟外企、事业单位加入联盟的申请,对其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3.4.2.6 办理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3.4.3 联盟秘书长

联盟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秘书若干名,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由联盟秘书处依托单位选派,秘书由理事长和各副理事长单位选派。秘书长向理事长和专家委员会主任负责。秘书长和秘书的薪酬由各理事单位自行负责。

联盟秘书处负责组织联盟与外部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对秘书处组织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联盟成员均有参加的权利和义务。

3.5 联盟理事

联盟吸纳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柴鸡及相关专业、产品及设备研发、制造、服务及使用的企、事业单位成为联盟成员,享受联盟理事权利,承担联盟理事义务。各联盟理事是独立的法人实体,联盟与联盟理事之间不形成债权债务关系。首批联盟理事会成员由联盟发起单位构成。以后新增的联盟成员,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经理事会成员提名,单位提出申请,由理事会决议通过,可成为联盟理事会理事单位。

3.5.1 联盟理事的基本条件

3.5.1.1 拥护联盟章程,遵守有关协议内容;

3.5.1.2 在柴鸡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致力于推动柴鸡行业技术进步;

3.5.1.3 理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含本数)通过。

3.5.2 联盟理事的权利

3.5.2.1 参加理事会会议,参与讨论和决定联盟发展的重大事项;

3.5.2.2 向理事会提议召开理事会;

3.5.2.3 委派代表参加专家委员会和联盟秘书处工作;

3.5.2.4 优先享有与联盟内成员相互协作的权利;

3.5.2.5 参加联盟定期或不定期举行的信息沟通与技术交流,培养等活动;

3.5.2.6 依据联盟的有关协议,实施联盟成员的权利;

3.5.2.7 退出理事会的权利。

3.5.3 联盟理事的义务

3.5.3.1 拥护,遵守联盟章程,能按照章程中确定的有关要求进行资金投入,并按照各自的特点在产业链上共同合作,推动成果转化;

3.5.3.2 致力于推进联盟建设,完善联盟运行机制及知识产权管理细则;

3.5.3.3 保守联盟重要技术的秘密,维护知识产权;

3.5.3.4 根据各联盟成员的优势,自愿开放实验室和中试基地等科技资源,对联盟成员单位实行优惠或免费使用;

3.5.3.5 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现联盟成员单位间科研成果和经济信息的共享交流;

3.5.3.6 结合重大项目实施,国家的专项资助、自筹等方式。逐步建立联盟的高水平研发平台和产业化基地。

3.5.4 联盟新理事的加入

3.5.4.1 申请加入联盟的企、事业单位,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加入联盟的书面申请;本单位的介绍材料和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本企业在联盟有关技术领域研发、制造的工作情况的书面报告。

3.5.4.2 加入联盟的程序

经理事会成员提名;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加入联盟申请书;由秘书处审查相关资料,提交理事会;由理事会遵照以上相关原则决定。

当申请书获得批准后,签署《河北省太行鸡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协议书》,即成为联盟的正式理事,由理事会向其颁发联盟理事证书。

3.5.5联盟理事的退出

联盟理事退出联盟时应提前25个工作日向联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联盟办公室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向理事会通报。

3.5.6 联盟理事的除名

联盟理事严重违反协议及其有关规定,或长期(一年以上)不履行成员义务,经联盟办公室审核,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由理事会2/3以上(含本数)通过并书面同意方可生效。如果被除名的是联盟发起人,由理事会2/3以上(含本数)通过并经联盟其他发起人一致书面同意方可生效。除名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加入。联盟理事除名或退出后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按照联盟的有关协议及规定办理。

第四章 联盟成员

联盟吸纳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柴鸡及相关专业、产品及设备研发、制造、服务及使用的企、事业单位成为联盟成员,享受联盟成员权利,承担联盟成员义务。各联盟成员是独立的法人实体,联盟与联盟成员之间不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4.1 联盟成员的基本条件

4.1.1 用户联盟章程,遵循有关协议内容;

4.1.2 在柴鸡产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致力于推动柴鸡产业技术进步。

4.1.3 有2名以上联盟成员推荐。

4.2联盟成员的权利

4.2.1 优先享有成为联盟理事权利;

4.2.2 定期列席参加理事会会议,参与讨论联盟发展的重大事项;

4.2.3 定期参加专家委员会和联盟秘书处组织的联盟有关工作;

4.2.4 优先享有与联盟内成员相互协作的权利;

4.2.5 参加联盟定期或不定期举行的信息沟通与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

4.2.6 依据联盟的有关协议,实施联盟成员的专利;

4.2.7 退出联盟的权利。

4.3联盟成员的义务

4.3.1 拥护、遵循联盟章程,具有推动成果转化的行为和思想

4.3.2 致力于推进联盟建设,完善联盟知识产权管理细则;

4.3.3 保守联盟重要技术的秘密,维护知识产权;

4.3.4 参加联盟成员单位间科研成果和经济信息的共享交流。

4.4联盟新成员的加入

4.4.1 申请加入联盟的企、事业单位,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加入联盟的书面申请;本单位的介绍材料和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本企业在联盟有关技术领域研发、制造的工作情况的书面报告。

4.4.2 加入联盟的程序

向秘书处提交加入联盟申请书;由秘书处审查有关材料,提交理事会;由理事会遵照以上相关原则决定。

当申请者获得批准后,签署《“河北省太行鸡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协议书》,即成为联盟的正式成员,由理事会向其颁发联盟成员证书。

4.5 联盟成员的退出

联盟成员退出联盟时应提前25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秘书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向理事会通报。理事会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并交由秘书处处理善后事宜。

4.6 联盟成员的除名

联盟成员严重违反协议及其有关规定,或长期(一年以上)不履行成员义务,经秘书处核实,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由理事会2/3以上通过并书面同意方可生效。除名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加入。

联盟成员除名或退出后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按照联盟的有关协议及规定办理。

第五章 联盟的项目管理

联盟在国家、地方科技部门等指导下,由理事会统一组织,按照理事会会议制度决定重要事宜,以技术创新项目为载体,实行资源和成果分享、优势互补、风险承担,并以多样化、多层次的合作形式明确必要的责、权、利。

5.1 联盟项目申请和立项程序

5.1.1 联盟项目的来源

联盟将积极争取承担国家和地方柴鸡产业领域关键、共性及重大前沿技术的开发。根据联盟的主要任务,联盟技术创新项目滚动计划将紧紧围绕柴鸡产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支撑技术和前沿技术进行规划和编制,适当兼顾各成员企业“做大做优”需要进一步延伸产业链的共性关键性技术开发和集成创新。既要勇于创新开发能够支撑我国柴鸡产业急需的现金产业化技术,还要十分重视能够引领国际柴鸡产业发展的原始创新技术的开发,同时要兼顾提高联盟成员企业综合竞争力需要的集成创新和系统化优化技术。

5.1.2 联盟项目的申请和立项程序

为把联盟技术创新项目真正落到实处,凡申请列入项目或课题均必须在成员单位优先立项并取得一定的进展,各成员单位根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提交立项申请,专家委员会负责对项目或课题进行评估、论证,提出专家建议和意见,并形成提交理事会审查、批准的相关材料,由秘书处准备召开理事会进行审查和批准。凡经联盟理事会批准的项目或课题都必须按计划实施。重点项目和重大课题要积极争取列入省重大科技项目或国家科技支撑计划。

政府项目可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按市场方式组织招标,确定项目承担方,也可由秘书处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确定项目主要承担方,其他有意愿的成员可以以不同方式加入。

联盟基金项目,指联盟内部设立研究课题对某一技术进行重点攻关,项目由专家委员会论证提出,并向理事会提出项目论证报告,理事会决定经费匹配数目、筹款方式,并以择优和招标等形式确定承担单位,签订课题合同,促进与联盟中的成员合作。

联盟基金项目管理遵照《河北省太行鸡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项目管理办法》(见附件5)执行。

5.2 联盟项目的实施

项目实行总负责人制,项目总负责人把握整体方向,组织专家制定总体内容、计划,经费安排,协调各参加单位的研发工作,定期向专家委员会和理事会汇报,并接受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5.3 联盟项目的验收

国家项目与课题的验收将根据国家的有关管理办法进行,联盟内部项目与课题验收以合同约定方式进行及时验收。

第六章 联盟的经费管理

6.1 联盟经费来源

联盟经费以联盟成员投入为主,以联盟配套资金、社会募集、银行贷款、争取政府配套资金支持为辅,同时积极争取政府经费支付,联盟经费主要用于技术项目研发、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和公共办公等。

6.2 联盟成员对联盟技术创新活动资金投入的约定

6.2.1 资金筹措渠道主要包括争取的国拔科研经费、联盟成员自筹经费、行业或企业委托研发经费、捐赠资金和成果的部分技术转移收益。

6.2.2 首批研发基金按照联盟成员单位的不同性质、经营状况及技术需求量等出自筹集,具体方案由第一届理事会确定。

6.3 联盟经费用途

联盟经费用于公用办公费,项目经费和研发基金。

6.3.1 公用办公费

主要用于联盟的会议、公共费用等支出。

6.3.2 项目经费

以联盟成员的投入为主,以争取政府支持资金、联盟研发基金、社会募集基金、银行贷款等为辅,全部用于项目。

6.3.3 研发基金。根据联盟成立后近期主要工作任务,筹措联盟研发基金。该资金使用以竞标形式全部用于确定的研发工作。

6.4 资金管理

6.4.1 联盟经费由理事会委托秘书处依托单位河北工程大学设立单独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决算管理,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联盟经费使用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和联盟共同认可的第三方的审计。联盟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6.4.2 公用办公经费的来源及管理和使用

公用办公费由成员协商缴纳,原则上企业应多缴,大学、科研院所少缴或免缴。公用办公费主要用于联盟的会议、公共费用等支出。

6.4.3 项目研发经费的来源及管理和使用

由联盟首批发起单位共同出资设立开发基金,主要用于关键技术开发与产业化应用、重要示范项目及相关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养殖实验的验证等。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经费实行课题制管理,承担任务的联盟单位,按照课题任务书实行全面预算、过程控制和全成本核算,项目经费必须单独核算,每年以财务报告形式报联盟理事会审查,并接受第三方审计。

通过共性技术的转化和实施,可提取一部分成果转化收入,以逐步壮大开发基金,资助会员单位以竞标的形式,开展柴鸡产业共性技术的创新。提取比例及具体执行方案由联盟理事会另行商讨制定。

6.4.4 政府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积极争取的国家补助经费和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主要用于科研攻关内容的完成和部分关键设备的设计和研制。政府资助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支撑计划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经费管理实行预决算制度,专款专用。

第七章 联盟收益分配原则和知识产权管理

7.1 现有知识产权的投入和共享

7.1.1 联盟成员在加入联盟前和在联盟组织的项目以外、为利用联盟资源和条件自行研发的现有技术成果,知识产权仍归其享有。

7.1.2 在联盟组织的项目中,项目合作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投入的现有知识产权及其权利共享的范围和方式。

7.1.2.1 在联盟组织项目的研发阶段,如项目合作一方在项目合作中需要使用联盟其他成员的专利技术,可优先授权和内部优惠有偿使用,项目合作方和非项目合作方的联盟其他成员之间可通过协商,签订技术许可或转让协议。

7.1.2.2 在联盟组织项目的产业化阶段,如项目合作一方因项目研发成果的应用而需要使用联盟其他成员的现有知识产权,项目合作方之间根据现有知识产权投入的约定范围和方式,在公平合理条件下使用;项目合作方和非项目合作方的联盟其他成员之间可通过协商,签订技术许可或转让协议。

7.1.3 联盟组织项目的合作方,未经许可不得将他人投入的知识产权用于联盟项目之外的其他用途。

7.2 新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使用和利益分配

联盟研究项目所产生的专利、技术密集、非专利技术成果以及与技术开发内容有关的著作权属于项目合作方共同所有,其排名顺序按责任方和合作方的实际投入及具体贡献程度商定。多方合作完成的技术成果,经合作各方一致同意,可以申请专利;对某一技术环节或子课题由单个单位独立完成的,技术成果完成方有权申请专利,其他联盟成员具有优先和内部特殊优惠使用权。合作各方共同申请专利前,应签署“共同申请专利和确认专利权益的协议”,明确申请专利的费用以及专利年费分担内容,申请人排名按约定的单位排名执行;一方书面确认放弃专利申请权的,其他方可申请专利。其申请费用及专利年费由申请方承担。

按照成员对联盟和具体项目的贡献大小以及公平、客观的原则,确定成员各方利益分配关系,协商、调整和确定利益分配比例和方法。在具体项目协议中,应明确知识产权(专利、技术秘密、著作权等)相关条款,事先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应用时的利益分配规定。

7.3 联盟承担政府资助形成的科技成果在合理期限内以有偿许可或转让等方式向联盟外扩散

对于国家补助经费为主做牵引而开发的低污染、高效益生产、节能、降耗等共性技术,将向联盟外企业辐射和推广,充分体现国家利益。联盟成员具有优先使用权,向联盟外其他单位辐射和推广时,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其中牵涉部分成员单位的专利,其独立法人单位对专利拥有完全权利)。当使用联盟开发基金、共同开发的技术向联盟外辐射和推广时,将采取有偿转移方式,所形成利润归联盟所有,促进联盟持续创新开发的良性循环。

7.4 联盟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

7.4.1 对于利用联盟共性平台技术开发的柴鸡产业产品技术及工艺技术,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在合作各方共同申请专利前,应签署“共同申请专利和确认专利权利的协议”,明确申请专利的费用以及专利年费分担内容,申请人排名按约定的单位排名执行;一方面书面确认放弃专利申请权的,其他方可申请专利,其申请费及专利年费由申请方承担。在向其他企业辐射和推广时,须经联盟和技术依托成员单位同意后,采取有偿方式转让(其中牵扯的成员单位独立申请的专利由相应成员单位拥有完全权利,转让六年由专利所有法人单位所有)。

7.4.2 联盟项目承担各方可以在本单位和控股企业中优先使用本项目产生的专利、技术秘密以及非专利技术成果,合作开发方均有在本单位的使用权。该使用权指将本项目开发的技术成果或产品应用于本单位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中使用。

7.4.3 联盟各方均有保护联盟知识产权及技术秘密的义务。联盟项目启动之前签订技术保密协议,技术保密不得与联盟协议中相关规定矛盾。在联盟项目开发产生的技术成果中,对于符合技术秘密保护条件的技术,包括专利申请前技术,合作各方均应提出经共同认定后成为合作各方的技术秘密进行保护。

7.4.4 当联盟内某一成员单位主动退出联盟时,该单位将自动放弃与联盟缔约关系,也不再享受其在联盟内对联盟的知识产权的共享条件。

7.4.5 关于知识产权管理相关条款的修改,由联盟成员提出并经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凡是涉及知识产权的争议须由理事会协调处理。

7.4.6 联盟各方共同遵守《河北省太行鸡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见附件6)执行。

第八章 联盟的解散和清算

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销时,由秘书处提出终止动议。

联盟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且全体一致同意后方可终止。联盟终止前,须经省科技厅等相关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由理事会负责组织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用途。

第九章 附则

本章程由河北省太行鸡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本章程由河北省太行鸡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成立之日起施行。